资金价格的市场化,对任何一个经济体都不是简单的课题,每一步都要求相应的客观条件,改革的“时间窗口”选择非常重要。 从我国的经验看,利率市场几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无一不是顺应整体经济环境和条件,抓住改革时机的成果。 1996年同业拆借利率的放开是在银行商业化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的条件下实现的,债券市场利率的放开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后实现的。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由政府代替银行进行风险定价的管制利率弊端日益凸显。1998年10月31日起,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10%扩大到20%,贷款利率市场化由此破冰。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负盈亏的商业机构,具有相当的自主定价能力,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前提已经具备。同时,可以规避存款利率上限的理财产品发展迅猛,这实际上反映了对存款市场的管制,开始表现出某种无效性。 从成功完成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美国、日本的经验看,当一项管制无效的时候,往往就是管制放开的时间窗口。(摘自《经济日报》,作者刘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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