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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工受伤被截肢 |
补偿协议明显不公,提起上诉获赔24万余元 | |
- 2013年09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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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定陶9月23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 定陶县的赵某在打木渣时不慎被传送带搅伤致残,住院期间,赵某签订协议书一份,雇主王某一次性补偿赵某10万元。后赵某以所签补偿协议明显不公平为由,提起诉讼,最终获得赔偿24万余元。 赵某与他人一起在王某木材厂打渣散活,负责往传送带上放树枝,以加工的数量及重量计算加工费。2011年7月31日,赵某放树枝时,不慎被传送带搅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当日医院给原告行右上臂截肢手术。赵某于2011年9月23日治愈出院,住院54天,住院医疗费21214.78元,王某已支付15000元。 住院期间,赵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赵某右手缺失,严重影响生活,王某一次性补偿原告继续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后经司法鉴定,赵某在肘关节以上缺失属于三级伤残,受援人以所签补偿协议明显不公平为由,提起诉讼。 2013年1月10日,定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书,王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受伤害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撤销协议后,王某依法定项目、标准赔偿原告248032.06元,减去已赔偿的115000远,王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133032.06元。 王某不服,向菏泽市中院提起上诉,赵某于2013年5月6日,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安排市法援中心律师马敏办理此案。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此案后,在法庭上,法律援助人员出示了原告家属在住院期间急需用钱时被告与签定10万元的协议,该协议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本案一审是2012年进行的两次庭审,一审法院适用赔偿标准是2011年度统计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即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要求的代理意见。 赵某最初起诉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协议,并同时请求赔偿因此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并将本案案由变为健康权纠纷。法庭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2013年8月1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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