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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抓野鸡,受伤竟让雇主赔 |
法院认为男子系私自捉野鸡,雇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
- 2013年09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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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3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尹姝) 男子受雇开车耕地,结果一次夜间耕作时,未熄火就下车去抓野鸡,结果被无人驾驶的拖拉机压成重伤。因男子非“因劳务”受伤,平度市法院对男子的索赔不予支持。 2012年,孙某出钱雇佣王某,驾驶拖拉机为村民耕地。同年10月4日夜间,王某正驾驶拖拉机在田间耕地,突然一只野鸡从旁边地里蹿出,顺着拖拉机的灯光一直向前飞。这可乐坏了王某,想抓了野鸡晚上打牙祭。 担心野鸡飞太远,心急的王某没来得及熄火,就从拖拉机上跳了下来,一路小跑去捉野鸡。不曾想,拖拉机因无人驾驶,逐渐偏离原来的前进方向,朝正在捉野鸡的王某驶去。此时的王某只顾着追逐野鸡,根本未察觉身后的危险,结果猛地被拖拉机压伤。在地头的村民杨某等人发现王某受伤后,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孙某闻讯后也赶往医院,并支付了王某住院30天期间的治疗费两万余元。 后经鉴定,王某骨盆损伤为七级伤残,尿道损伤为八级伤残,乙状结肠损伤术后为九级伤残。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干活期间受的伤,雇主孙某理应承担所有赔偿,但孙某对此断然拒绝。王某于今年5月诉至平度市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提供劳务方,应在接受劳务方即孙某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但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私自捉野鸡,超出了孙某的授权和指示范围,属于非“因劳务”受伤,孙某对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孙某作为劳务的受益者,对王某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日前,平度市法院综合整个案情作出判决,由孙某补偿王某损失两万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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