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4日讯(通讯员 陈升云 罗志海)9月24日,潍坊寿光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据查,潍坊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份将其承建的寿光市某公司两栋公寓楼工程承包给被告人黄某负责施工,黄某雇佣了陈某某等34人进行施工,由寿光市某公司每个月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进度款。后因黄某经营管理不善,在拖欠工人工资210000元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在领取了寿光某公司230000元工程款后逃匿并挥霍,以致农民工多次上访。同年12月21日,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告人黄某下达了《责令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书》,并于同年12月25日在媒体上刊登了要求黄某在期限内到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其手下农民工工资的公告,超过期限后仍不见黄某来处理。在追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案件移送寿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3年2月25日,逃犯黄某在湖南省长沙市某小区内潜藏居住时,因形迹可疑,经当地群众举报,寿光市公安局组织民警迅速前往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黄某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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