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4日讯(见习记者 孙丽娟 通讯员 王海光) 济宁一教师李某为一名杀人犯提供隐藏处所,犯下窝藏罪。近日,李某被环翠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3年9月21日,王某在环翠区持刀捅伤魏某,导致魏某死亡。王某逃离威海后,逃匿至济宁的妹夫李某家。李某得知王某故意伤害他人,劝其自首未果,在济宁微山县欢城镇某村向给王某提供了隐藏处所。2012年8月11日,就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当地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了李某,但李某仍谎称不知道王某的去处,继续帮王某隐藏。 王某被抓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窝藏行为。2012年8月17日,李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考虑到李某在尚未接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环翠法院于近日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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