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9月24日讯(见习记者 于鹏) 市中区徐大爷的一张收款字条上写着“房款”两字,但究竟是租房款还是购房款,他和他的老朋友有不同的说法,这也引发了一场老朋友之间的官司。 23日,记者接到市民徐大爷的电话,电话中徐大爷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一番遭遇。据徐大爷介绍,他今年73岁,在市中区车站街河西宿舍有一处住房。2007年,他和老伴去儿子家帮忙看孙子。随后,他的好朋友储某找到他,多次协商想租赁他的房屋给自己的弟弟居住。考虑到两家关系不错,他便以28000元的价格租给了储某的弟弟。同时为了方便储某孩子上学,还将自己的临时房产证同时交给了储某。 不料2011年因枣临铁路占用拆迁,徐大爷便想从朋友手中收回这套房子。但是没想到的是,储某称当初徐大爷是以28000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自己,拒绝归还房产证等相关手续。无奈之下,徐大爷将多年的老友告上了法庭。 据介绍,徐大爷与储某双方交易的主要证据是一张收款条,但对于这张收款条,双方的说法却大不相同。这张写着“收到储某房款28000元”的收款条,遭到了两人不同的解释。徐大爷称这是租房款的收条,而储某称这是自己购房款的收条。经过开庭后,双方达成了庭后调解。随后,徐大爷收到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表明由于徐大爷只有一张收据并且不能表明其租赁关系,驳回了徐大爷的诉讼请求。 2012年初,储某再次将徐大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这栋房产的最终归属权。经过一审开庭,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定徐大爷与储某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关系,符合买卖习惯,并将这处房屋判给了原告储某。徐大爷认为,如果当初自己要卖房子,一定会在收条中表示并办理过户手续。截止到现在,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还是徐大爷持有。徐大爷认为对自己不公,并提出了二审上诉,目前案件正在等待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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