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9月25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杨蕾 赵金环) 2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保险福利科了解到,自今年7月1日起,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具体调整标准为,凡符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企业精减老职工,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320元调整为4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80元调整为380元。 据了解,1985年4月,原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通知》,决定自1985年5月起,对山东省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目前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按月发放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当时的补助费标准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发至本人死亡时止。 据悉,考虑到精减退职老职工回乡较早、年龄偏大、生活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山东省分别于1993年10月、1999年7月、2007年1月和2010年1月提高调整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的调整幅度是五次调整中较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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