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费应归业委会 |
一小区告赢物业,收回广告收益4.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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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9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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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5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时满鑫 叶达) 物业与业委会合同期满后,不归还其在管理小区期间取得的电梯广告收益,业委会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崂山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广告费4.34万元。 2007年11月至2010年12月,山东某物业公司与崂山区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电梯广告合同,并收取了广告费用。201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未交还在管理期间获得的广告收益。业委会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崂山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广告收益。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服务期间利用公共设施经营所得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处置这些广告收益。日前,崂山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返还业委会广告费4.34万元。据悉,这是青岛法院判决的首起业委会向物业讨要电梯广告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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