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9月25日讯(见习记者 马雷雨 通讯员 潘辉 王莉) 向别人先后借款一百多万且立有字据,却因债权人变更翻脸不认账,不肯偿还所借债务。经法院审理,判决债务人限期将借款归还给新债权人。 据了解,债务人蒋某自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7月2日,分6次从债权人张某处借款108万元,并立有字据,张某也实际支付了该笔借款。后张某要求其还款,对方却未偿还。由于张某本人还欠了李某不少钱,于是2013年3月22日,张某和李某达成协议,将张某对蒋某的债权转让给了李某,并且得到了蒋某的同意。 没想到,当新债权人李某向蒋某讨债时,蒋某却翻脸不认账。蒋某称,他不欠李某的钱,也不认识李某,李某的钱不应由他来偿还。不过,蒋某承认确实欠张某的钱,但以没有对过帐为由,表示具体数额不清楚。蒋某还称,李某和张某联合诱导他办理公司手续,且他已经报了案。看到讨债无果,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将蒋某诉至法院。 近日,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限蒋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的借款人民币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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