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规定:在正常的室外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
解读: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结果,当人体衣着适宜、保暖量充分且处于安静状态时,室内温度20℃比较舒适,18℃无冷感,15℃则是产生明显冷感的温度界限。《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中指出,从节能原则出发,满足舒适度的条件下尽量考虑节能,冬季供暖设计温度范围为18℃-24℃。 2009年,北京法制办就《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将冬季供暖室内温度由16℃提高至18℃。而到目前,北京、天津等与济南纬度差不多的城市,其冬季集中供热的室内最低温度都调高到了18℃。 按面积收取采暖供热费的,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100%。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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