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慈善系统负责人解析转捐风波,称转捐善款不能改变治疗用途 |
聊城慈善总会只能代管善款 |
| |
- 2013年09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IMAGE/20130927/A06/A06_0353.jpg) | ◤9月25日,病房里的闫淑青说起“十一”后要回大学上课,高兴地笑了。 本报记者 王媛 摄 |
|
9月26日,我省慈善系统一位负责人对救命善款被转捐作出解析:即使善款被转捐出去,但给闫淑青治病的用途不能改变。学校将善款转捐不应算是捐款,聊城市慈善总会只是这笔善款的第三方管理和监督机构,替捐赠者和受助者代管这笔费用,应该专款专用。
善款用途不能变 必须用于治疗 9月26日,我省慈善系统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从转捐行为上看,聊城文轩中学的做法有违捐款人当初捐赠的目的。不过,即使善款被转捐出去了,其实也不影响闫淑青后续治疗的使用。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同时,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中第十八条也规定,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这位负责人认为,25万余元的捐款作为一笔治病救命的善款,本身具有非常明确的目的性,善款的募集人文轩中学不能擅自改变这笔善款捐赠的用途,也就是说,这笔善款给孩子治病的用途不能改变。
“转捐”不算捐款 善款应专款专用 “捐赠的目的是为了救助闫淑青的治疗,现在的情况说明捐赠的目标尚未达到,只要闫淑青的病情还没有得到治愈,捐赠的目的就没有完结,捐款还应继续履行。”这位负责人表示,“即使这笔钱需要转捐,校方也应该征得闫淑青家庭的同意。” 闫淑青和闫家也有一定义务,《捐赠法》规定,受赠人应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这一点上,无论是闫家还是聊城文轩中学都还不足以胜任这一要求。 对转捐善款,这位负责人认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转捐能让善款使用更规范,也不是坏事。即使这样,也不能改变捐款当初的目标。 “这笔善款转给聊城市慈善总会,不应算是捐款。通过‘转捐’,聊城市慈善总会成为了这笔善款的第三方管理和监督机构,替捐赠者和受助者代管这笔费用。”这位负责人表示,聊城市慈善总会应该专款专用,并为这笔钱的妥善使用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
善款支配方是 闫淑青和她父母 山东省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张法水告诉记者,从法律角度看,慈善行为的受助主体,也就是善款的支配方非常容易辨别,那就是受助者及其监护人。 “在这一案例中,校方捐款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治病。以往的很多学校组织捐款的案例,都是学校把捐款转给家长,由家长处置。”张法水说,只要最初的目的是给孩子治病,只要捐赠工作完成,学校就无权再处理这笔钱。 这种捐赠特殊情况国内早已有过先例。张法水说,2006年2月,为救患先天性心脏病、肛门闭锁的新生儿吴钟锟,广东网友曾为这名孩子捐款10万多元。当时虽然吴钟锟还没有脱离生命危险,但得知海南某医院有个被严重烫伤的孩子因为出不起钱被医院停药的消息后,吴钟锟的母亲钟女士希望转捐2万元“爱心”款。 张法水告诉记者,从这个案例看出,不管受助者母亲转捐是“完全自愿”还是“迫于道德压力”,捐款的支配权是由受助者的家庭支配,而不是组织捐助方,如何使用善款完全是家庭内部的事。 “在慈善捐助上,何必要为难穷人,做好人为啥不能帮到底?”张法水表示。 本报记者 张榕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