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展玲表示,纵观整个救命善款被转捐事件,其实各方的权责和违法行为都很容易厘清。 她认为,本案中,聊城文轩中学广大师生为捐赠人,对捐赠款项和募集人使用捐款享有监督权;聊城文轩中学作为捐款募集人,对所募集的款项有根据捐赠人意愿使用或转移占有的义务,不过并没有此项捐款单独的处分权利;闫淑青作为第三人,是捐赠款的受益人,她享有向募集人要求支付捐赠款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款的权利。 展玲告诉记者,从法律上讲,文轩中学校方没有经过受赠人闫淑青的同意,也没有经过全体捐赠师生的认可和同意,就将25万余元善款转捐给聊城市慈善总会,很明显是一种“越权处分”的行为。闫淑青可依据以上事实及相应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聊城文轩中学及聊城市慈善总会退还捐款。 “我们还是建议各方能协调解决,毕竟大家的出发点都是出于爱心。”一位长期关注此事的慈善系统内部人士说。 本报记者 吴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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