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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9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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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010年8月,辽宁营口鲅鱼圈区芦屯镇村民关某骑自行车在途经同村邹某家葡萄地头时,因触到邹某葡萄地头拉出的铁丝(系邹某自行在电表负荷侧架设绞合线导致葡萄架铁丝带电)发生触电,遭电击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强调因触电死亡就应找供电企业,随将邹某、供电公司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供电公司用大量的法律事实论证了导致死者触电的线路产权为邹某所有,供电人不应承担本案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012年9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发生触电事故的线路位于低压用户端,产权归邹某所有,邹某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按产权分界点确定责任,判决被告邹某(用户产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受理费用;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实表明,一旦发生人身触电损害纠纷,受害者及其家属往往不问原由地把供电单位作为索赔的主要对象,这无形中影响了供电单位的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也阻滞了事故处理,这与受害者欠缺相关的电力法律法规知识不无关系。 本案属于低压触电纠纷,为一般侵权案件。处理低压触电损害赔偿纠纷时,按照司法机关同类案件法律责任的判定原则“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供电单位还是受害者及其家属首先考虑的问题应是发生事故的供电设施产权属于谁,谁就有维护管理义务并应承担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邹某(用户产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国家电力法律法规《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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