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9月27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姜礼峰 刘菲菲) 王某担任村委会主任时因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缓刑,然而缓刑期内王某却没有辞掉村主任的职务。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在进行外执考察工作中发现这一问题,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26日记者获悉,王某已依法被终止村委会主任职务。 王某曾于2011年5月当选为济宁市任城区某村的村委会主任。2012年7月,王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然而,缓刑期间王某却并没有辞去村委会职主任一职。今年8月,任城区检察院监所部门依法进行外执考察工作中,发现王某的判决至今仍在生效,而王某却仍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 发现这一情况后,检察院工作人员及时调阅王某的案卷材料,详细了解了王某的有关情况。经调查,王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职务应自行终止,但判决生效后至今仍未终止。任城区检察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任城区司法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向街道办事处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终止王某村委会主任职务。 上述部门随即召开联席会议,按照法律规定终止了王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并将处理情况向济宁任城区检察院进行回复,维护了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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