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9月28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袁鹏) 法院下达解除租赁合同判决后,张某却迟迟不搬出租赁房屋,并将已查封的物品擅自转移。26日记者从市中区法院获悉,因拒不执行判决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去年5月,作为原告的济宁一建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对已判决生效的“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腾出交付”的内容执行。据了解,被执行人王某和该建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该公司一、二层房屋,后双方发生纠纷。济宁市中区法院在2009年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腾出交付,同时支付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 判决生效后,王某却编造该房已转租给他人经营,并已收租金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后来王某又擅自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物品,被法院决定执行拘留15日。 近日,济宁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同时其因擅自转移已查封物品,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王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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