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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为医药费对簿公堂 |
事起为友帮忙碰坏双眼;最终通过法援维权,获赔24000元 | |
- 2013年09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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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定陶9月28日讯(记者 李凤仪) 菏泽定陶县村民董某在帮同伴盛某开陷在水中的三轮车不慎弄伤左眼,盛某一开始还出些医药费,后来一直推脱,董某无钱看病求助于法援中心,最终在法院判决下,董某获赔24000元。 董某与盛某是一起拉鸭粪出售的伙伴。2011年5月6日,他们各自驾驶农用三轮车去曹县普连集乡前尹楼村的鸭棚去拉鸭粪。下午13时左右,两人的车装满后,盛某的车陷在粪水中,怎么开也开不出去。 无奈下,盛某让董某开自己的车帮忙拉出去。在董某给盛某帮忙拉车途中,将固定鸭棚的铁丝挂断,铁丝断端的反弹,击中了董某左眼,当即鲜血直流,盛某及鸭棚主人将其送往就近的曹县普连集卫生院。 因医疗条件有限,无法救治,随即转入菏泽市立医院抢救5天后,又转到济南二院治疗12天,虽没摘除眼球,但造成左眼完全失明,右眼视力急剧下降,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 董某家经济条件不好,平时生活基本上是靠其拉鸭粪维持的,如今他眼睛受伤严重,不能再干任何体力活。盛某最初还给予治疗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来就以种种理由推脱,董某看病的近两万元只得从亲戚朋友那里东拼西凑借来。2011年11月11日,董某向定陶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原告、被告各承担50%赔偿责任。 盛某不服,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8月21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菏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发回重审。来来回回折腾,董某没拿到任何赔偿,打官司时借的钱也花光了。在万般无奈之下,他只好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指派法律工作者刘其德为其代理。 该案在法庭辩论之后,援助律师与对方代理人积极沟通,经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盛某赔偿董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4000元。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盛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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