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9月29日讯(记者 李璇 通讯员 李兴山 王君) “十一”期间,将迎来旅游、购物高峰。聊城市消费者协会结合以往节假日期间投诉综合分析,特发布消费提醒,消费者购物时要理性对待打折促销商品,谨防价格欺诈,出游时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十一期间,很多商场、超市都会有打折、降价、赠送等促销活动,消费者不要盲目“贪便宜”,要科学、理性消费。消费前应详细询问相关内容,切勿被不实宣传忽悠,购买大件商品时,切莫为商家蝇头小利而冲动。对促销商品,要留意售价是否与标示优惠幅度相符,谨防降价、打折、赠送等促销活动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买几赠几”或“加量不加价”的商品时,一定要注意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于虽在保质期内但接近到期日的商品,一定想好再买,以免买回数量较多,造成来不及使用就过期的浪费。特别是食品,误食过期食品危害身体健康得不偿失。对于返券促销,要谨防商场返券在使用时间和用券购买商品种类上的诸多限制,有些返券并非相当于现金,可用来随心所欲购买商品。 在旅游时选择管理有序的地点就餐,注意查看餐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合法资质,慎食“新、奇、特”食品。尽量选择正规商场、大型超市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去购买食品,购买时注意查看包装、标签和认证标志,看有无注册和条形码,仔细查看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买腐败、霉烂、变质、有异味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慎重购买接近保质期的食品,慎购色泽过于鲜艳的食品。 同时,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财物。旅游住宿被窃,特别是在机场、车站、旅游景点财物被窃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贵重物品交服务台保管时要列好保管清单。此外,消费者应注意索取发票、协议书等相关凭证,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或申诉依据。 市消协发布旅游消费提示: 旅游遭“另付费”可投诉要回 本报聊城9月29日讯(记者 李璇 通讯员 李兴山 王君) “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多数消费者会选择外出旅游,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十一黄金周”也是我国《旅游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假期。聊城市消协发布旅游消费提示,遭遇另付费旅游项目,可以投诉要回。 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新实施的《旅游法》在规定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消费者义务。消费者在旅游中要发扬中华民族文明礼仪的优良传统,加强文明旅游修养,履行文明旅游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公共道德和行为准则,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交通法规,文明乘坐公车,杜绝在文物及建筑物上涂鸦、随地乱扔垃圾、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拍照等不文明行为。 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慎重,并应仔细签订合同。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经营范围明确的旅行社,不要被低价宣传诱惑,要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在交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对方出具正式发票以及明确详细的旅游线路、服务项目和食宿标准,避免落入低价陷阱。同时,还应注重安全,如注重了解旅游景点的人员流量、天气情况、地理环境、安全状况等,防止乘兴而去败兴而归。由于旅行社的责任保险只是针对因旅行社的责任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它不能涵盖消费者在旅游期间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消费者最好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索要发票和保单。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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