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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黄金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携200克以上黄金出入境需申报
  • 2013年10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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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9月30日讯(记者 张頔) 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个人携带小额黄金出入境免予申报纳税,个人携带自用黄金重量超过200克的,应主动办理相关交税、通关手续。
  央行起草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0月29日。央行在这一征求意见稿中称,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关申报和交税。业内人士预测,这或将给日益活跃的国内个人在境外购买黄金或相关首饰提供便利。
  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重量超过200克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凭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准许证办理交税、通关手续。办理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准许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一年内每人限一次。
  文件还要求,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进出口黄金应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登记,进口黄金还应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初次交易。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记者了解到,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海关相关监管规定,入境旅客带进金银及其制品,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如复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根据出境的目的地和期限不同,有不同的规定限额。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出境超过规定限量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位或者政府机关证明,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验明所带金银及其饰品名称、数量后,申领《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以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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