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见习记者 金夏瑞) 7日,本报报道了幸福大厦十余辆车车胎一夜之间被扎的消息,当天记者发现停在幸福大厦的车明显少了。目前就赔偿问题,车主和物业公司还没有达成一致。 7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事发地点幸福大厦,发现停放的车辆明显减少,原本停放十余辆车的地方,仅有几辆车停在这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正在统计车辆受损情况。 车主们每月交纳90元停车费给物业公司,车胎被扎,幸福大厦的联民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记者咨询了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雪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车主与物业间订立的协议来看,一般情况下,车主既然向物业交了停车费,物业公司即有保管义务,车主有权要求物业作出赔偿。一旦物业公司赔偿了损失,找到肇事者后,可向其追偿。 杨雪美说,肇事者承担何种责任要看警方对此案的定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来说,被损坏的财产价值超过2000元即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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