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7日讯(记者 李晓东)近日,记者从市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中心获悉,10月1日起潍坊市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执行新限值。 按照《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7657-2011)的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将执行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排气污染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的新限值较第一时段都有大幅度降低。例如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基准质量小于等于1020公斤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的新限值较第一时段分别降低9.5gkm、0.6gkm、2.5gkm。 市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10月1日开始,市环境监控中心将对潍坊市机动车尾气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将严格按照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对车辆尾气检测结果进行判定。新限值标准的执行,对于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关链接◥◥ 轻型汽车类型 第一类轻型汽车:设计乘员人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 类车。 第二类轻型汽车:本标准(DB37657-2011)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M1 类车:指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之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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