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8日讯(记者 张焜)一辆电动轿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牵出电动轿车是否是机动车的鉴定。8日,记者从奎文法院了解到,鉴于涉案电动轿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法院判决电动轿车车主承担七成事故赔偿责任,但并未追究车主未购买交强险的问题。 2012年10月底的一天上午,市民张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在新华路某路口转弯时,与市民王女士驾驶的电动轿车相撞。张女士因此头皮裂伤、左锁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了十天。 事发后,交警部门做出双方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但张女士觉得,王女士的车辆应该属于机动车,王女士承担的责任应该更大一些。 然而,电动轿车如果是机动车,应该需要挂牌管理,驾驶者也应该需要驾驶证,可似乎国内并没有这样的严格要求。电动轿车是否应该是机动车,成为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 2012年11月底,根据交警部门的委托,潍坊机动车评估司法鉴定所对这次事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两车发生过接触碰撞,而且四轮电动车为机动车。 据此,张女士认为,既然电动轿车为机动车,车主王女士就应该给车购买交强险。自己近6万元的损失赔偿,应首先让王女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自己承担,超出的部分再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按比例承担。 8日,奎文法院民三庭庭长王小玫告诉记者,按照我国关于交强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如果机动车车主不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数额,将由这位车主自行承担。在此案中,如果按照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定王女士应该为自己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行为“买单”,那么近6万元损失赔偿就都可能要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但是,在购买电动轿车时,不像购买其它机动车,王女士会被强制购买交强险。即便她想买,都未必能够买到。王小玫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也向多家保险公司求证,发现只有个别公司最近才开展了针对电动轿车的“交强险”服务。购买这种保险并不是强制的,保险公司方也没有做过太多的宣传,多数市民并不了解。如果让王女士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责任,有失公平原则。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王女士驾驶的电动轿车,是在发生事故之后,经过相关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才被认定为机动车的。并且交警部门在对事故认定时,也没有将王女士的车辆未悬挂号牌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因此,王女士驾驶的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前未投保交强险并非她的过错,她不用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王女士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今电动轿车已经被认定为机动车,作为机动车一方,她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民三庭法官告诉记者,在电动轿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后,王女士就应该寻找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了。否则,以后再出事故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应的机动车国家标准,一些电动轿车甚至是电动摩托车都可能是机动车,可在机动车管理时,这些车辆又被排除在外,导致车主无法购买机动车相应保险。这种尴尬的局面对于民事诉讼赔偿也影响不小。 据介绍,目前该案已经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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