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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乙肝”拒招或辞退员工
  • 2013年10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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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早在2007年国家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高祥 张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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