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0月13日讯(通讯员 潘辉 麻建萍 见习记者 马雷雨) 赡养父母本是天经地义,但沙镇镇的刘女士竟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拒绝赡养自己的父母。 刘先生夫妇二人今年都已经70多岁,共生育五个女儿,夫妇二人与小女儿一直共同生活。2010年刘先生的老伴不幸患上癌症,期间多次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等44641.35元。五个女儿中除大女儿以外,其他在对刘先生夫妇的赡养问题上均尽了各自的义务,并各自承担了母亲的医疗费,刘先生夫妇对以上四个女儿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所尽的义务也表示满意,表示不再要求其他四个女儿给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只要求大女儿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9000元。 大女儿称,自己是家中老大,13岁就辍学在家干活,当时姐妹都在上学,平时家里地多活多,这些活全落在自己身上。目前自己的儿子因高烧导致脑瘫,光治病就花去了七、八万元,使原不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经常靠卖血维持生活。自己的家庭都难以维持,所以也就没有钱再给母亲治病。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女儿尽管在以前的生活中,可能为家庭付出较多,在某些方面也尽了相应的义务,但在母亲患重病后,如果自己没有能力去照顾母亲和给付医疗费,应将自己的生活困难告之父母,多与父母沟通,取得父母的谅解和同意,其本人不仅没能做到这些,反而认为父母对自己不同情由此对父母产生怨恨,并与父母的关系日渐恶化直至对父母恶言相加,大女儿的行为违背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和善良风俗。刘先生夫妇要求大女儿给付应按份承担的医疗等费用及今后的赡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限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先生夫妇医疗等费用8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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