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胜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这引发广泛争议。(10月14日《北京晨报》) 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不乏维护公共安全的善意,而且很能迎合一些民众的恐艾心理,就此征求意见很可能获得较高的“赞成票”。但是,判定此项决策是否合理,不能仅看民众意见。公共浴所是不是应该对艾滋病人说不,是一个需要得到医学原理和事实证据支持的科学命题,需要法规制定者拿出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来。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游泳池和公共浴室确实设有“禁止性病和皮肤病患者入内”的提示性标牌,但那只是民间一种基于习惯性认知的自发行为,并不代表这样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实际上,艾滋病可经共浴传播一事到目前为止并未得到科学验证,在此情况下政府作出相关规定应该小心慎重,避免造成政策性歧视,避免加剧人们的盲目恐艾心理。 退一步说,“禁艾入浴”即使有医学依据做支撑,其操作起来也有不小的困难。艾滋病患者外表形象无异于正常人,洗浴场所管理者既无从辨别,也没有权力去盘查,这一禁令很可能形同虚设。还希望立法者认真考虑上述问题,科学合理地解决“禁艾入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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