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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住宅,取暖费按商用算 |
物业解释:开发商和供热公司就这样签的合同 | |
- 2013年10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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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14日热线消息(记者 王琳 赵磊)14日,家住奎文区阳光新巢小区的姜女士向记者反映,最近物业贴出通知让住户缴纳取暖费,但是当她到物业缴纳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她取暖费是每平方31.2元,这个费用标准让她没法接受。“我家明明是住宅,为啥要按照商用房标准收。”姜女士对此非常不满。 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的一号楼,刚进电梯就看见一张物业催缴取暖费的单页,上面写着:9月29日起至10月28日止到物业管理处缴纳取暖费,过期缴纳者视为放弃。“就是看到这张单页,我赶紧跑到物业去交费。”姜女士说,没想到一位年轻的女性工作人员告诉她说,她家取暖费的收取标准是每平方米31.2元,比正常的住宅收费25.6元贵出5元多钱,她家的房子53平方米,这样一来要多交将近300元钱。姜女士询问价格为何高这么多,对方表示她家的那栋楼属于公寓性质,配套等各方面都比较高,所以取暖费收得也高。对此解释,姜女士十分不认同,买房的时候合同上说得清楚是“住宅”,如今收取取暖费凭啥按照商用房的标准收。 记者从姜女士的购房合同上看到,在用途一栏里清楚地写明用途为“住宅”。“我们是2011年底搬进来的,听周围的邻居说刚搬进来的第一年取暖费还是按照每平方25.6元收的,可是从2012年底开始就涨价了。”姜女士说,前两年为了省钱她家一直没有供暖,今年添了小宝宝不能不开了,跟邻居们谈起取暖费的问题,也都是一肚子的意见。“之前我们小区的电费、物业费和水费也都是按照商品房算的,大家伙不愿意,找了物业和开发商好几次,终于改成按照住宅的标准。”姜女士表示,既然这些费用都按照住宅算,取暖费凭什么按照商品房算。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阳光新巢小区的物业,一位姓胡的男性工作人员给记者拿出了一份开发商与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签的供用热开户合同,他解释说,合同上将整个1号楼都算为了商品房供热。“开发商卖房子的时候按照住宅销售,和供热公司签合同却算作商用房。”该工作人员表示,问题出在开发商身上,第一年开发商因为业主不满,让物业按照住宅的价格向业主收费,最后却不把差价补给物业,导致那一年亏损了不少钱。所以从去年开始,供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收钱,他们也只好按这个价钱向居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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