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5日讯(记者 苑菲菲) 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烟台市政府也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监管职责、保障措施、责任落实等方面,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凡是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及组织,要到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对于火灾高危单位,各级政府(管委)要建立公告制度,让公众了解当地火灾高危单位的情况。 此外,《意见》还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要求评估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把消防安全的评估与信用等级、保险费挂钩。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要求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参保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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