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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单方保管行不通了 |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得“双方保护” | |
- 2013年10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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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一月未满一年不续签要付双倍工资 本报记者 蒋慧晨 通讯员 烟人劳
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却不予续约;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维权时两手空空……遇到这类问题怎么办?近日实施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细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将得到更明确的“双方保护”。 “去年9月末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一直没为我续签。前段时间,单位突然说要和我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10日,在烟台市一家企业工作的张女士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咨询。 工作人员说,10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对张女士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生效的劳动合同文本要交付劳动者本人 “现在烟台的许多企业都以‘怕劳动者丢失劳动合同’等理由,将劳动合同单方面保管,这种情况现在也明确不合法了。”工作人员说,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出现劳动纠纷时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条例》中的另一亮点,就是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说,《条例》不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还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更多的保护,体现了“双方保护”的原则。《条例》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保护,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等事项,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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