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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藏室进贼同事电动车也被偷 |
同事要求赔偿损失,司法所:保管人无主观过错不用赔 | |
- 2013年10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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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10月20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凤玉洁) 岱岳区一女子帮同事看管电动车,不料当天晚上就在储藏室被盗,同事知道后要求她赔偿损失。近日,两人闹到司法所,司法所称双方是无偿代管合同关系,保管人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月上旬,王某接到工作单位的临时通知,需要立即动身去外地出差,她便将电动车钥匙交给同事刘某,请她帮忙代为保管。刘某把电动车骑回家后,和自家的自行车一起锁在储藏室里。 不料,第二天一早刘某发现储藏室门敞着,电动车和自行车都不翼而飞。虽然刘某马上报了警,但由于小偷是半夜作案,而且小区没有监控设备,案件至今仍没侦破。 储藏室被盗刘某心情自然低落,同事王某的心里也不是个滋味。原来,电动车是王某的老公送给她的生日礼物,当时花了4600元。王某觉得是刘某没保管到位才让自己的电动车失窃,要求她赔偿损失。 “我是好心帮你保管,要不是你的电动车招来小偷,我的新自行车也不会丢了,是你连带我受损失才对。”刘某觉得委屈,双方争吵半天也没有谈拢怎么赔偿损失。无奈之下,刘某近日来到岱岳区粥店社区司法所请求帮助。 调解人员了解情况后,将两位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帮她们分析和理清责任:“首先,刘某答应代管电动车,并已履行了行为,你们之间就形成了保管的合同关系。其次,王某并没有支付代管费用,所以,这种合同关系是一种相互帮助的无偿代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的电动车虽然是经刘某代管而丢失,但刘某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所以,王某要求其赔偿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经调解,双方都表达了对此事的遗憾和理解,愿意今后既往不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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