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梁陶 王阳) 林明(化名)驾驶摩托车与驾校教练追尾,因事故发生时正在授课,经五莲法院调解,驾校赔偿林明4万余元 2012年8月,23岁的林明(化名)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前方顺行的44岁的驾校教练陈强(化名)驾驶的某学号牌小轿车追尾,林明腿部和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车损42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明与陈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陈强驾驶教练车是某驾校所有,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对该校学员进行授课,是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驾校为林明垫付费用8000元,林明随后又获得1万元赔偿金。 今年6月份,林明诉至五莲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驾校投保单位)和驾校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今年8月23日,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林明7万余元,驾校赔偿林明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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