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2日讯(记者 王浩奇 通讯员 杜紫辰) 记者22日从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获悉,《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令第263号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分为总则、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组织、内部防火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51条,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消防安全“三防”措施(人防、物防、技防)和监管措施,做了全面规定。同时,莱芜支队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强大宣传攻势,以多点宣传、流动宣传队、网格化力量、多媒体联动为支撑,“点、线、网、媒”立体布防,强力推进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宣传工作纵深开展。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大规模、大空间、大体量、超高层等的单位越来越多。这些单位的建筑功能复杂,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经审慎评估,将制定《规定》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并于7月份审议通过并发布。《规定》的制定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单位的科学分类和依法管理;有利于增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利于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规定》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界定范围,充分考虑了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容纳人数、楼层高度、产储容量、危险程度等因素,将规模较大、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八类单位,纳入火灾高危单位进行重点管理。 《规定》规定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要求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在所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这一规定是为便于界定火灾高危单位实施的一种具体管理手段,不属于行政许可,其目的是促进单位提高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会因为单位未办理登记就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取缔等措施。 《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分别从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组织、内部防火管理三章,对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了具体规定,所有的火灾高危单位都要严格执行。鉴于当前许多单位消防工作得不到单位领导应有的重视,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规定》对消防安全组织建设的要求,强化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责任,要求建立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并规定了其职责,目的是提高消防工作在火灾高危单位整体工作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制度和人在单位日常防火管理中的作用,严防火灾事故,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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