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等侵害女童案,使政法机关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四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将成为斩断伸向儿童“魔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利器。
严惩性侵幼女 对不满12岁幼女予以绝对保护 “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系正常交往,不知被害人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造成困难。”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因此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予以定罪处罚。 制定意见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应当对不满12周岁幼女予以绝对保护,该年龄段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较为明显。对此意见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已12岁不满14岁的,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严惩校园性侵 校园内强奸处10年以上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指出:“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服从依赖关系,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性侵害。” 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周峰说。 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课桌遮挡,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罪行令人发指。 意见考虑校园的“涉众性”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以及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明确规定,在校园或者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强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严控缓刑 可宣告“禁止令”禁罪犯接触未成年人 根据意见,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视情宣告禁止令,禁止其接触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介绍,在国外早就有实施禁止令制度,我国禁止令制度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后开始实施的。在性侵害犯罪方面实施禁止令制度实际上也是剥夺再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的。 根据意见,禁止令将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