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的有关活动中,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但究竟什么是事故隐患,许多人还真说不清,在此予以简单介绍。 在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12月22日公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对事故隐患的解释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并将事故隐患划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简单说,可引发生产事故的问题、缺陷、故障等都是事故隐患。如安全附件失灵、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电线裸露、违章指挥、缺乏管理制度等。不论“事故隐患”怎么说,关键是要及时检查和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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