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 1.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3.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4.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