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0月31日讯(记者 周千清) 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菏泽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再次提高,这是继今年年初提高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标准水平之后,第二次提高相关标准,以保障城市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众的生活。 据了解,2013年年初出台的《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人均月补差19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人均月补差110元。城市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提高到5500元,农村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提高到4500元;大病患者事后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金额调整为不超过12000元。五保供养中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33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300元。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城市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菏泽市政府确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菏泽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50元,人均月补差由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210元。 城乡医疗救助大病患者,经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55%;重特大疾病经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15000元。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300元提高到3800元,五保供养机构运转经费每人每年1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300元提高到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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