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31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林林 胡科刚) 王小明(化名)用同村村民的身份证存钱,但其死后,朋友竟称钱是自己的,不退还。法院最终判决该村民如数退还王小明继承人的钱。 莒县65岁的村民王小明于2009年到本村协理员(农民,兼职银行跑腿业务)李华(化名)处办理存款1.6万元,定期1年到期后,李华为其转存了本息共计16360元,定期1年又到期后,王小明找李华继续转存,恰巧李华不在家,王小明向李华家属留下了存款单,但没有留下身份证,委托李华再次代为转存。 2011年,李华去银行办理转存业务,因当时没有王小明的身份证,恰巧遇见本村另一村民王小强(化名)也正银行办业务,就用了王小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王小强的名义将王小明的本息16769.68元进行了转存。走出银行后,李华用铅笔将存款单上的王小强的“强”字改成了“明”。 办完转存手续后,李华将存款单交给了王小明。后来,王小明病故,其子女要求李华提取该笔存款时,因李华在擦拭存款单上用铅笔标注的“强”字时,造成存款人名字模糊不清,无法辨别,银行以存单表面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将存单挂失后补办。 李华找到王小强,俩人一起到银行以王小强的名义挂失并补办了存款单,王小强将存款本息转存至自己新开设的账户。王小明子女向王小强索要该笔存款,王小强主张该款是自己的钱,王小明子女一气之下将王小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银行存、取款记录认定上述存款应系王小明的存款,王小强应予返还。 王小强不服一审,以上述存款系其自己的款项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2013年2月,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出具的存、取款记录单据及证人证言,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实涉案中王小强于2011年从涉案银行提取的存款金额与王小明于2009年本金为1.6万元的存款及利息的转存至该日的金额一致,王小强主张该款系其自己的存款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的来源,故认定涉案争议的款项系王小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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