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舒立新近发表文章《新闻寻租不可恕》,很快催生了多篇驳论和商榷文,不赞同胡文之处主要是:在陈永洲案这个法律问题上程序先于实体,在媒体先自主还是先自律的关系上主张自主在先,在此时只谴责新闻腐败不利于媒体保持已被压缩的空间。 在本文写作之时,一群真正忧心中国新闻事业的人士正在通过手机探究呼吁新闻界禁止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等底线问题的可能性,但我对其效果有几点担心。 其一,限制新闻界胡作非为,不能光靠道德约束,就像反腐败要有刚性的法律机制一样,而这是目前缺失的。况且腐败可分两种:勾结性腐败和勒索性腐败,后者在暗中实现利益交换,各方皆大欢喜,因此更隐蔽,危害更烈。 其二,有人指出,陈永洲和他的报社在整个大媒体圈中,其实都是小角色,比他们更黑、更隐蔽的“大鬼”比比皆是。 其三,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只限制媒体寻租腐败,不在法律上赋予媒体以基本的监督权利,这种监督就会忽强忽弱,若有若无。 其四,目下新媒体如日中天,如果说此前已是红包、软文盛行,那么,风雨飘摇中的媒体更容易失节。中国媒体没有退出机制,一些媒体操守会节节下降,“失节事小,饿死事大”可能成为某种常态。(摘自新浪博客,作者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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