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5日讯(记者 张榕博 王茂林) 5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将为职校提供9种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不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3〕42号),我省将进一步明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等九个税种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其中职校实训基地、实习场所以及学校出资自办并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且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学校开展教学、技术研究和培训活动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还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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