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5日讯(通讯员 李坤河 王文章 记者 李运恒) 自9月上旬滨州市财政局制定出台《滨州市财政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来,规范财政经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截至11月初,全市已经有37个项目签订了《市级以上财政经建专项资金监督责任承诺书》,建立了责任落实制度。 《滨州市财政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项目申报管理,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对上报的每个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在符合财政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下级财政部门下达指标文件,或将资金拨付到位。 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等弄虚作假以及没有按时进行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的项目,将视情况采取暂停项目申报或拨付资金、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对故意隐瞒事实、谎报有关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将在财政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项目单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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