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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卖鲸鲨,没收所得还被罚 |
日照渔政部门排除渔民故意捕捞可能,进行从轻处罚 | |
- 2013年1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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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在日照岚山区一渔港,重达十余吨的鲨鱼正在被装车运走。 通讯员 张志伟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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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1月6日讯(见习记者 徐瀚云 记者 李清) 记者6日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获悉,日照市渔政处近日对今年9月8日、11日连续发生的3起违法销售鲸鲨案件依法进行查处,没收涉案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据山东省监察总队王永卫介绍,事发后当地渔政处迅速对涉案渔船进行了调查,发现三艘渔船并未携带和使用专用的捕鲨工具进行捕捞,通过对鲨鱼情况进一步分析,排除了三艘渔船故意捕捞鲸鲨的可能性,所以从轻处罚。 “第一条捞上来的鲸鲨重达10.07吨,这么大的鲸鲨,这种渔船在拖网过程中不可能直接将其打捞上来。”王永卫介绍,另外两条鲸鲨较小,但是根据鲸鲨的受伤情况和腐烂程度也排除了渔民主动捕捞的可能性,“第二条鲸鲨腐烂得比较厉害,从时间上排除了故意捕捞的可能性。” 据了解,9月7日,一条重达10.07吨的大鲸鲨在日照岚山渔港以东100海里渔区被发现,当时鲨鱼背鳍受伤,已经死亡。9月10日在涛雒以东32海里渔区、岚山渔港以东110海里海区各发现一条死亡鲸鲨,一条尾鳍缺失,重3.52吨,另一条重2.31吨,发现时已腐败有异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日照渔政处对出售3条鲸鲨的违法所得共计24.99万元予以没收,并对涉案当事人各处以3万元罚款。 “即使是死亡的保护动物,也应当上报有关部门,由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理。”王永卫说,“鲸鲨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不似中华鲟、江豚、海龟等常见,所以才会出现渔民擅自出售的情况。” 线索断了,鲸鲨追回无望 据参与案件调查的日照岚山渔政站工作人员介绍,事发以后,鲸鲨的去向一直成谜。目前掌握的情况是第一条被捕捞上岸的重达十余吨的鲸鲨被一南方商人收购运走。另外两条较小的鲸鲨中,一条被卖到福州一家从事远洋捕捞、加工、销售的公司,另一条则由当地代加工点简单处理后运往南方。 目前涉案人员提供的联系方式均联系不到买主,“鲸鲨追回没有希望”。 三天捕捞 三条死亡鲸鲨 9月7日,一条重达10.07吨的死亡鲸鲨在日照岚山渔港以东100海里渔区被发现,第二天,渔民将其卖给一南方收购商。 9月10日,又有两条死亡鲸鲨被发现,一条重达2.31吨,以每斤6元的价格出售,卖了2万余元。另一条重达3.52吨,售价为4.6元每斤,卖了3万余元。这三条鲨鱼捕捞上岸后,均有不同程度损伤,且体貌特征一致,身上均有白色斑点。 9月11日,日照市渔业部门通过媒体爆出的现场照片,找专家鉴定。经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鱼类学专家分析,确认被捕捞上来的三条鲨鱼为鲸鲨,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随后渔业部门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展开全面调查。 本报记者 李清 鲸鲨 别名大鲨鱼、鲸鲛、鲸鱼,当地俗称“金钱鲨”、“海蛤蟆”、“蛤蟆鲨”,属须鲨目鲸鲨科,体灰褐色、赤褐色或青褐色,具有许多白色或黄色斑点及横纹。主食浮游生物,性和善,无危害。常到水面晒太阳,有时也在近海出现,分布于我国山东、浙江、福建、广西及台湾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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