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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没有事故认定书也获赔 |
法院依据证人证言和路况信息确定责任 | |
- 2013年1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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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许磊 孟庆军
货车经过后骑车人倒地,虽然两车没有相互对应的刮痕,交警也没做出事故认定书,但是法院依据证人证言和路况信息,判决货车车主赔偿受害人损失。 2013年7月15日10点,48岁的陈明(化名)驾驶自己的载三合板的重型普通货车,给一家装修公司送料,沿334省道行驶至73KM+500M处时,45岁的王红(化名)驾驶电动车从亲戚家往家赶,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向南右转弯,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此时陈明正靠近路内侧超车道行驶,事故发生时,王红从车上跌下来,头被磕破流血。 “当时货车撞到了我的左肩膀才导致我从车上掉下来的。”王红说。而陈明坚称自己的车没有接触到王红,下车询问伤情是出于人道,后驾车离去。当时路边有王红本村3个证人在场,虽没有看到货车和骑电动车的王红有接触,但能看见是陈明的货车从电动车一侧通过后,王红才倒地的。 交警大队根据对事故涉嫌车辆及事故车辆的检验得出,两车车身上未发现相互对应的损坏痕迹,无法对该事故作出认定书。陈明所有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王红受伤后,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近1万元。后王红向五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明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但是被告不承认两车发生交通事故从而拒赔。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确定赔偿比例的最终依据,根据庭上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能够证明被告驾驶的车辆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左侧通过后原告倒地受伤的事实。”办案法官介绍。 根据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确定如下事实:该事故造成原告左上臂下段后侧瘀青、左肩擦伤、头部左侧手术缝合,左肩擦伤由倒地挫滑形成,头部左侧损伤、左上臂下段后侧瘀青不是与现场路面接触形成,头部左侧损伤包括头部左顶部损伤;事故现场路段路面清洁平坦,无尖锐突出物。 根据以上事实,能够排除原告与地面擦挫、与地面尖锐突出物接触造成头部左顶部损伤的可能,可以确定原告的头部左顶部损伤是原告头部左顶部与被告驾驶的车辆接触形成,被告的驾驶行为与原告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未提供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证据,因此应当对原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说。2013年9月,五莲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8825元,陈明赔偿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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