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设置起付标准,参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2013年为1.1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多少分段给予补偿,1.1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按50%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按60%比例补偿。个人年实际补偿最高额为20万元。 目前,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出院结算时可直接享受大病医疗补助。 “对于今年1月1日以来,符合政策规定能够报销的费用,我们正在积极调试信息系统,确保12月底前将待遇发放到参保居民手中,预计今年将有2200余人享受到这项待遇,报销医疗费用1400多万元。”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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