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邹城商品房售价既由市场调节,还要价格监管 |
“阳光房价”让市民购房更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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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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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邹城11月14日讯(记者 黄广华 通讯员 吴斌 崔凯) 记者从邹城市物价局“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暨明码标价推进会”上获悉,从今起,邹城商品房销售价格将推行备案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在首次开盘定价时,要依规到市物价局审批中心先办理备案手续,标志着该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监测、信息发布“阳光房价”举措正式启动。 邹城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称,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施行备案、监测、信息发布,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及《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等法规而推出的,这对维护购房者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活动当天,共有30多家房地产开发商和经销商与会。 备案制度规定,备案价格是楼盘的最高售价,开发商自主定价权丝毫不受干涉。具体内容是: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要向物价局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做好备案工作;同时根据明码标价要求,在备案后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2、备案的销售价格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际销售价格如有浮动,降幅超过6%的,应重新申请备案;3、对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市物价局将实行网上公示,将促使商品房开发及经销商科学核价、合理报价,力避制订房价的盲目性、随意性。商品房备案信息网上发布,也将方便市民对房源、房价的信息查询,有效解决房产经营者与购房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该负责人强调,施行备案制度,首先能够较精确地掌握各开发和经销企业的价格信息,便于价格监测,分析预测房地产市场行情,为政府经济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其次实行明码标价及房价信息发布,将助推开发和经销企业打造“阳光房价”、“诚信房价”,势必进一步取信于民,提高我市房企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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