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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免费搭车却不小心丢了性命 |
法院判决司机担责50%,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 |
- 2013年1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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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丽 孙玮
司机好意让别人搭自己的车,却不小心出了车祸,将搭车人撞死。案件经岚山法院审理后,判决司机承担5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21万余元。 2011年12月10日,岚山54岁的郑丽(化名),在去镇上开会途中,免费搭乘了王宁(化名)驾驶的面包车。“当时车里有两个人也是搭车的,其中的一个人认识她,见到她在等车,就喊她一起上来。”法官说。当王宁驾驶车辆沿日夏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岚山区后村镇三合村路段时,因路面结冰,驾驶员王宁采取驾驶措施不当,车辆侧滑撞到路右侧围墙,致使郑丽当场死亡,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王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丽的亲属因痛失亲人,生活和精神受到了很大影响,双方协商不成向岚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王宁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2万余元。因被告王宁驾驶的车辆只投保了1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巨额赔偿数额对他而言无异于天文数字,对自己因好心搭载而不期而至的巨额赔偿委屈不已。 【法官说法】 “受害人郑丽经被告王宁同意,免费搭乘其驾驶的面包车,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办案法官介绍,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成倍增长,因“搭顺风车”遭遇交通事故起诉到法院的赔偿纠纷也不在少数。此类案件不同于出租、承包等关系,车辆所有人能获取一定的收益,而纯粹出于朴素的热心肠,并且大部分发生在邻里、朋友关系中,其尴尬之处在于热心肠反遭索赔的情法矛盾。 “好意同乘”赔偿案件中,虽然被搭乘人出于好意,无偿搭载他人,未获得相应利益,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应保证搭乘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事故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乘坐车辆行为本身就有其固定风险,免费搭乘人应预期到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如果明知对方属于无证、醉酒驾驶等情形而仍搭载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相应减轻赔偿人的赔偿义务。 “本案中,虽被告王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鉴于其行为系善意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原则,为了更好地彰显法律的公平原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法官介绍。2012年5月,岚山法院确定被告王宁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郑丽家属21万余元。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不可能做到滴水不漏,在我国民法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鉴于“好意同乘”的特殊性,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中不仅要维护乘车人的利益,也想由此提醒各位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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