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梁陶 王阳) 两车相撞,但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却无法查明。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在交强险外的损失由被告按50%的比例赔偿。 今年5月,李某驾驶无证无号二轮摩托车与厉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自己头部受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花费3万余元,并且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过两次取证调查,7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事故证明书,认为无法查实是无号二轮摩托车右侧超越顺向右转弯的重型货车,还是重型货车左侧超越顺向直行的无号二轮摩托车右转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 事故原因不清,导致该起事故责任划分无法确定。对李某的赔偿问题,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交警部门的调解也以失败告终。后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厉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2013年8月,该案经五莲县人民法院调解,李某与厉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赔偿李某2.7万元,其交强险外的损失由厉某按50%的比例赔偿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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