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1月14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凤玉洁) 岱岳区一男子为了到外地跟朋友聚会,自作主张加班完成了工作任务,聚会回来要加班费,公司不给,近日,男子找司法所说理,却被告知他的要求不合法。 半个月前,张先生接到同学聚会通知。因聚会地点设在另一个城市,来回路程需要4天。他担心失去当月奖金,便主动加班加点,早来晚走,放弃午休,提前完成当月工作任务。 张先生聚会归来,认为自己连续加班、超时工作很辛苦,向公司申请加班工资。公司明确答复:任务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就可完成,公司并没要求加班,加班是个人意愿行为。于是,张先生来到岱岳区下港乡司法所咨询。 司法调解人员听了他的讲述,对公司的答复表示赞同。“加班并非是公司安排,而是为自己外出争取时间。你完成的是份内的工作任务,并没有因此给公司创造更多的利益,因此要加班费是没道理的。”司法人员进一步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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