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张女士面临的情况,省计生委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有关独生子女奖励费的问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虽然有明确规定,但因为费用来源主要由各地或单位解决,因此,各地往往还会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张女士的问题可以依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由当地妥善解决。该工作人员同时称,现实中确实存在类似张女士这样的问题。各地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因此各地政策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的奖励费用甚至会高出条例规定很多。这是允许的,但各地的标准不能低于条例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农民每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费”的来源。而对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独生子女费”,条例只规定了两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张法水说,现行条例里没有涉及到张女士所在的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能是由于当时在制定条例时还没出现或者很少有这类民办非企业组织。要解决的办法是尽快修改现行的条例,将这些新增的单位类型加进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1998年国务院才公布实施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后类似民办学校之类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才大量出现。 “现在民办非企业组织数量确实很大了,应该及时将这些组织加进去。”张法水建议,可以在条例中增加“其他组织”,这样各地解决起来就有了依据。据悉,同样是2002年制定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奖励的部分就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报记者 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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