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1月17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石兆慧)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徐某利用汽车遥控干扰器干扰被害人锁车,实施盗窃多起,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徐某于2012年9月、2013年3月分别网上购买了可以干扰汽车电子车锁的汽车遥控器,伺机作案。今年5月23日18时许,徐某在文化路某学校门口附近,看到驾驶甲壳虫汽车的潘某从车内出来准备用汽车遥控锁锁车,便用手中的遥控干扰器发出屏蔽信号,致使潘某的汽车没有锁住。 徐某趁潘某离开,进入甲壳虫轿车内,盗窃车内现金2000元。此后,徐某利用同样的手段,干扰被害人毕某、刘某和于某的马自达、丰田、奥迪等多辆轿车车锁。两个月时间,徐某盗窃5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759.5元。 泰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徐某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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