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8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辛超) 文登某电子厂员工张某因家中有事,未请假就匆忙回家呆了5天。次月发工资时,他的工资少一半,单位的解释是,“单位有规章制度,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张某是河南籍来文务工人员,今年6月20日进入文登某电子厂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500元。8月12日,张某因家中有急事,未向单位请假,就匆忙回家处理,8月17日,张某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单位负责人没有说什么。 到9月份,张某领取8月工资时发现少了一半,只有1250元。张某找单位负责人理论,对方表示,单位有规章制度,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张某转身到文登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发所扣工资。 文登市劳动监察大队认为,电子厂虽有规定,但“旷工一天扣除当日三倍工资”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随后,工作人员联系电子厂,张某拿回了被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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