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1月1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翟娟) 年过六旬的蒋某喝半斤白酒之后驾驶机动三轮车上路,引发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人受轻伤。蒋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9月15日晚,蒋某在沙镇喝了半斤酒后,驾驶着自己的无牌照机动三轮车沿聊莘路由北向南行驶时,由于时值晚上9点多,再加上蒋某此时已经醉意浓浓,行至拐弯处,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紧接着,又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李某轻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蒋某先后赔偿李某8000元,轿车车主张某1500元。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拘役蒋某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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