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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闹分歧,法庭上补堂“法律课” |
经营公司十多年后,才知道老板也不能擅自处置公司房产 | |
- 2013年1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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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0日讯(记者 王晏坤 通讯员 刘国军 于洁) 经营公司十多年,竟然不知道股东不得擅自处置公司财产。近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起案件,给原、被告双方好好上了一堂“法律课”。 老刘今年47岁,是烟台某公司“大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份,老李跟老刘同岁,是这家公司另外一名股东,仅持有30%的股份。几年前,公司在生意中收到芝罘区一套120平方米的房产,却一直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今年年初,老李跟老刘在生意上产生分歧,随着两人裂痕慢慢加大,老李便想退出公司,于是将手中30%的股份转让给了老刘,转让价格为40万元。老刘没给现钱,而是将芝罘区那套房产转让给老李,转让价格为70万元。 折抵后,老刘认为老李还应该向他支付剩余的购房款30万元,老李则不同意。无奈之下,老刘一纸诉状将昔日的生意伙伴送上了法庭。 芝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公司所有,系固定资产,虽然老刘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也无擅自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原告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公司财产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害。 听到这个结果,老哥俩彻底傻了眼。考虑到公司股东仅有原、被告二人,以及涉案房屋已经实际办理到被告名下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为化解矛盾,尽可能地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多次联系原告面谈劝导,释法析理,最终原、被告同意自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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